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5309號
PCDV,114,司促,15309,202506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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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5309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
債 務 人 鄭語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貳萬捌仟參佰玖拾陸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鄭語皓於民國113年07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,070
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7月15日起至民國120年07月15日
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8採機動利率計
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
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
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
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
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
4年06月06日止累計1,028,396元正未給付,其中1,002,358
元為本金;25,945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
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
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530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鄭語皓 自民國114年06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8%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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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