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5246號
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債 務 人 葉惠茹即吳杰穎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吳彥霖即吳杰穎之繼承人
法定代理人 葉惠茹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杰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
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柒萬玖仟伍佰肆拾柒元,及自民國
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
計算之利息。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