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5246號
PCDV,114,司促,15246,202506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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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5246號
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

債 務 人 葉惠茹吳杰穎之繼承人


債 務 人 吳彥霖吳杰穎之繼承人


法定代理人 葉惠茹

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杰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
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柒萬玖仟伍佰肆拾柒元,及自民國
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
計算之利息。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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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