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5119號
PCDV,114,司促,15119,202506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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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5119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

債 務 人 柯韋豪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壹拾陸元,及自
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53857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
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14年01月止,共積
欠電信費新臺幣11,616元正,迭經催繳,迄未清償。(二)
相關欠費子號: Y253857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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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