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4862號
PCDV,114,司促,14862,202506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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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4862號
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

債 務 人 黃嘉惠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萬伍仟壹佰捌拾玖
元,及其中肆萬壹仟肆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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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