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4830號
PCDV,114,司促,14830,202506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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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4830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

債 務 人 王圳德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陸拾伍萬零陸佰參拾
陸元,及其中伍拾捌萬柒仟參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
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一一四計算之
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
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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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