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4621號
PCDV,114,司促,14621,202506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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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4621號
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


債 務 人 許嘉福許敏偉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貳佰陸拾柒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萬伍仟參佰壹拾元
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
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
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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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