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4369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債 務 人 陳嘉鴻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肆拾陸元,及其
中肆萬玖仟柒佰肆拾參元自民國114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 債務人陳嘉鴻 於113年09月11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
發予(卡號:0000-0000-0000-0000)之信用卡使用,依信用
卡契約規定,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
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
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
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(二)債務人陳
嘉鴻 截遞狀日共消費簽帳新臺幣49743元,但於114年02月2
7日後即未按期給付,加計利息、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
等,共計新臺幣53946元,雖屢經催討,債務人仍無力繳款
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