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4299號
PCDV,114,司促,14299,202506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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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4299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林品妤

債 務 人 許姵嵐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零伍佰伍拾柒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林品妤前就讀國立基隆高級海事職業學校時,
邀同債務人許姵嵐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
筆(其中編號1-2未結清),金額總計為新臺幣80,000元整,
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
之日起分96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。
二、詎債務人於113年11月16日起,即未依約履償,迄今尚
積欠本金新臺幣70,557元整及利息、違約金未還,雖經債務
人一再催討,仍未還款,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
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,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
息,另債務人許姵嵐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
責任。 三、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
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
第138條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
數量之金錢債務,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
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份、放款利率資料表1份、就
貸放出查詢單1份、內政部提供就貸借保人基本資料1份、債
務人戶籍謄本1份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429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0557元 林品妤許姵嵐 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 至民國114年03月20日止 年息1.775% 自民國114年03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0557元 林品妤許姵嵐 自民國113年 11月17日起 至民國114年 03月20日止 年息0.1775% 自民國114年 03月21日起 至民國114年 05月16日止 年息0.2775% 自民國114年 05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.555%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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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