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4294號
PCDV,114,司促,14294,20250606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4294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非訟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崔傑

楊詒晴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參佰柒拾參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崔傑森前就讀時雨高級中學時,邀同債務人楊
詒晴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4筆(其中編號1-
4未結清),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31,431元整,依就學貸款約
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48期
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。 二、詎債務人
於113年08月01日起,即未依約履償,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
幣99,373元整及利息、違約金未還,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,
仍未還款,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
時即視為全部到期,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,另債務人
楊詒晴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429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9373元 崔傑森、楊詒晴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22日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99373元 崔傑森、楊詒晴 自民國114年0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9373元 崔傑森、楊詒晴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22日止 年息0.1775% 001 新臺幣99373元 崔傑森、楊詒晴 自民國114年01月23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01日止 年息0.2775% 001 新臺幣99373元 崔傑森、楊詒晴 自民國114年0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.555%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