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4291號
PCDV,114,司促,14291,20250606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4291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余逸


余振成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零肆拾玖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債務人余逸揚前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時,邀同債務
余振成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4筆(其中編
號2-4未結清),金額總計為新臺幣97,096元整,依就學貸款
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48
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。二、詎債務人於113
年09月01日起,即未依約履償,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55,0
49元整及利息、違約金未還,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,仍未還
款,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
為全部到期,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,另債務人余振成
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三、本件就學
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請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,無法送達時,
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
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,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
508條之規定,狀請依督促程序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。釋明
文件: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份、放款利率資料表1份、就貸放
出查詢單1份、內政部提供就貸借保人基本資料1份、債務人
戶籍謄本2份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429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55049元 余逸揚、余振成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22日止 年息1.775% 001 55049元 余逸揚、余振成 自民國114年0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55049元 余逸揚、 余振成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22日止 年息0.1775% 001 55049元 余逸揚、 余振成 自民國114年01月23日起 至民國114年03月01日止 年息0.2775% 001 55049元 余逸揚、 余振成 自民國114年03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.555%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