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4263號
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
債 務 人 歐建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:
(一)新臺幣(下同)壹拾壹萬柒仟柒佰壹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
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
點七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
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,逾期一期參佰元,連續
逾期二期柒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,前
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,以連續三期為限。
(二)玖萬玖仟貳佰零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七計算之利息,暨
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
收違約金,逾期一期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柒佰元,連續
逾期三期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,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,
以連續三期為限。
(三)柒萬捌仟肆佰玖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七計算之利息,暨
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
收違約金,逾期一期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柒佰元,連續
逾期三期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,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,
以連續三期為限。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