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4262號
PCDV,114,司促,14262,202506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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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4262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非訟代理人 丁月

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笛甄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轄
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
項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李笛甄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李笛
甄戶籍址設於新北市八里區,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,本件支
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士
林地方法院管轄,本院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
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,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5   日        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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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