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4171號
債 權 人 林淑姬
債 務 人 新誠水電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采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伍佰玖拾捌萬伍仟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14171號
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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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,000,000元 新誠水電有限公司 自民國105年6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% 002 新臺幣 1,000,000元 自民國105年7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% 003 新臺幣 1,000,000元 自民國105年10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% 004 新臺幣 990,000元 自民國106年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% 005 新臺幣 995,000元 自民國106年5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% 006 新臺幣 1,000,000元 自民國111年8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%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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