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4003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非訟代理人 謝孝晴
債 務 人 鄭崇文律師即楊高彥之遺產管理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楊高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
新臺幣(下同)捌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,及其中捌萬玖仟壹
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六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,延滯第
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
約金,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
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