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3950號
PCDV,114,司促,13950,202506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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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95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
債 務 人 陳絜琳即陳小萍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捌仟玖佰柒拾壹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陳絜琳即陳小萍於民國112年08月24日向債權人
借款36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24日起至民國119年0
8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0採機動
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
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
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
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
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
民國114年05月22日止累計350,091元正未給付,其中322,17
5元為本金;27,123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
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
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陳絜琳即陳小萍向債權
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0000,卡別:VISA
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4
年05月05日止累計48,880元正未給付,其中44,712元為消費
款;3,868元為循環利息;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
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
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
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
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
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
小額信貸借據、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395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2175元 陳絜琳即陳小萍 自民國114年05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4712元 陳絜琳即陳小萍 自民國114年05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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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