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93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盧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捌佰玖拾壹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盧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
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
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5月20日止累計90,891元正未給付
,其中89,163元為消費款;1,728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依約
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,(002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393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844元 盧強 自民國114年05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.7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3319元 盧強 自民國114年05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