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92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林喬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陸仟壹佰零貳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林喬龍於民國113年07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6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7月26日起至民國120年07月26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年05月22日止累計156,114元正未給付,其中151,191元為本
金;4,130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林喬龍於民國113年07月26日向
債權人借款795,649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7月26日起至民國
120年07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72
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
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
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
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
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
務人至民國114年05月22日止累計769,988元正未給付,其中
751,849元為本金;17,446元為利息;6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
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
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
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
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392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1191元 林喬龍 自民國114年05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751849元 林喬龍 自民國114年05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.72%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