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3842號
PCDV,114,司促,13842,202506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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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842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黃嘉偉

債 務 人 吳明英

監 護 人 黃信堅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捌拾陸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
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黃嘉偉於民國(下同)96年就讀親民技術學院
,邀同債務人吳明英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,就學貸款
借據額度為新臺幣(下同)800,000元整,按各學期就學貸款
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403,900元,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
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(101年10月22日)一年後之次日始攤
還本息;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
計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逾期六個月
以內者,按本息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本款利率
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(二)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4年02
月22日起,未履約攤還本息,尚欠51,686元及請求事項所列
之利息、違約金,迭經催討無果,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
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,借款視
同全部到期,應全部清償。(三)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
定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。
釋明文件:借據及放出查詢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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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