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836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非訟代理人 周季瑤
債 務 人 曾柏鈞
曾嘉芳
李素琴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零捌拾肆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曾柏鈞前就讀格致高中邀同債務人曾嘉芳、李
素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,
金額總計為新臺幣(下同)180,096元,約定應於借款人該
階段學業完成或休、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
起開始分期償還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,
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
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
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
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
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(二)詎債務人曾柏鈞自114
年1月2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欠本金79,084元未
還,經聲請人催討未果,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
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
曾嘉芳、李素琴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
任。(三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
人住所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
八條第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
之金錢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依督促程
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。
釋明文件:放款借據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、利率資料表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383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79084元 李素琴、曾柏鈞、曾嘉芳 自民國113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4年5月22日止 年息1.775% 001 79084元 李素琴、曾柏鈞、曾嘉芳 自民國114年5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9084元 李素琴、曾柏鈞、曾嘉芳 自民國114年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