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615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非訟代理人 張佳盛
債 務 人 陳宏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佰伍拾玖萬捌仟壹
佰參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.13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
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
(每月為一期)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