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592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非訟代理人 柯柏實
債 務 人 林少茵即林士傑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士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
新臺幣(下同)捌萬參仟肆佰零捌元,及其中捌萬壹仟玖佰
參拾參元自民國(下同)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
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及
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
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