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677號
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
債 務 人 高曼曼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捌萬貳仟捌佰柒拾柒
元,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
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