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2672號
PCDV,114,司促,12672,202506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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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2672號
債 權 人 黃泇心

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明志青境管理委員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、事實;債權人之請
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2 項
定有明文。因支付命令之聲請,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,
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,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
內記載請求之原因、事實而言,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
明其請求之原因、事實為真實之義務,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
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,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,反較通常訴
訟程序為繁雜遲緩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1
4年5月21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相對人之公寓大廈管
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及其債權證明文件等,債權人已收受該
通知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迄未補正,其未盡釋明之責甚
明,揆諸上開說明,應駁回其聲請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
條第1 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        
         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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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