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0143號
PCDV,114,司促,10143,202506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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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143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

債 務 人 連洋補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柒萬零陸佰參拾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10143號
利息:
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5,044元 連洋補 自民國114年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.88% 002 新臺幣 52,032元 連洋補 自民國114年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5% 003 新臺幣 26,870元 連洋補 自民國114年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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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