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訴字第106號
原 告 黃騰賢
訴訟代理人 郭志清
被 告 唐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忠村
訴訟代理人 施梅君
賴柏融
黃金柱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上
午十時十五分,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靜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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