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工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4年度,177號
PCDV,114,勞補,177,202506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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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補字第177號
原 告 許家銘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明仁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係屬勞動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
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
二(即2/3),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。查原告就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9,900元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
,760元,因原告請求項目係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涉
訟,故應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/3,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
費587元(1,760×1/3=587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茲依勞動事件法
第15條後段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
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許姿萍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
書記官 劉雅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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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