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工資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4年度,167號
PCDV,114,勞補,167,202506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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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補字第167號
原 告 劉銘星
訴訟代理人 陳建維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原告與被告秀朗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資等
事件,係屬勞動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
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
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(即2/3),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
明文。查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35,126元
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,120元,因原告請求項目係屬於勞動
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涉訟,故應依上列規定暫免徵
收裁判費2/3,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706元(11,120×1/3=3,7
06)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許姿萍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
書記官 劉雅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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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