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工資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勞小專調字,114年度,75號
PCDV,114,勞小專調,75,202506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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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小專調字第75號
聲 請 人 詹蕙茹

相 對 人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

相 對 人 柯淳文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
明文。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
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,勞動事件法第15條
亦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主張兩造為僱傭關係,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柯淳文
址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,然經送達文件以「查無此人」遭
退件在案,有送達文書回執可參(見114年度司促字第466號
卷第87頁),是相對人柯淳文現應送達處所不明,而另一相
對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址為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
路0段00號7樓,有相對人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、經濟部商業
司商工登記資料等在卷可稽(見114年度司促字第466號卷第
13頁),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,及勞動事件法第6
條前段,應以相對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址即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,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
方法院管轄。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,顯係違
誤。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,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吳幸娥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靜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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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