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執字第47號
聲 請 人 許富強
相 對 人 新創智慧健身控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智湧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
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,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
聲請人新臺幣肆萬零壹佰捌拾捌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,准予強
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爭議,於民國(
下同)114年4月25日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
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,雙方調解成立在案。相
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(下同)40,188元,爰請求鈞院准
予強制執行等語。
三、經查:
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爭議,前經新北市政府委託
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14年4月25
日調解成立在案,調解成立內容略以:「如調解方案。㈠申
請人與對造人雙方合意:對造人給付申請人許富強40,188元
,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。……㈣公司同意給付申請
人許富強40,188元,分2期給付以匯款方式匯入申請人許富
強原領薪資帳戶內。自114年5月30日至114年6月30日,第1
期至第2期於每月30日給付20,094元,如一期未如期給付,
視同全部到期,並自應給付日起以法定利率5%計算利息至償
還完畢日為止。……」,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
調解紀錄影本為證,堪信屬實,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
未給付之40,188元准予強制執行,合於法律規定,應予准許
。
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
訴訟法第78條、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温凱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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