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執字第45號
聲 請 人 黃榮昌
相 對 人 精銳電機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福在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等爭議,於
民國113年9月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
解,雙方調解成立在案,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及薪資
新臺幣(下同)72萬元,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,爰依法聲
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就其前揭主張,固據提出113年9月3日新北市
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,惟觀諸前開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乃
記載:「不成立,原因:申請人不同意調解方案,本案調解
不成立。」,是自非屬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成立之調解或仲裁
,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。從而,聲
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依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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