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681號
上 訴 人 莊博文
被 上訴人 陳章俊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8,924,2
6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,62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
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
書記官 郭于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