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3年度,637號
PCDV,113,重訴,637,2025060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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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63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傑銘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昱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羅濟富
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重訴字第637號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
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613萬1,59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萬7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
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
書記官 劉冠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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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昱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