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3年度,356號
PCDV,113,重訴,356,20250610,2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35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許容林(原名:許榮林許蓉臨)

被 上訴 人
即 原 告 許玉秀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
到院,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
臺幣(下同)944萬7,495元【計算式:起訴時之112年度公告現
值每平方公尺34萬9,985元×134.97平方公尺×應有部分1/5=944萬
7,495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8,097元,
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命補裁繳判費
部分則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
書記官 李依芳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