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601號
上 訴 人 陳炫烺
被 上訴人 謝政達
謝秀月
謝富閔
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01號修復漏水等事件,經上
訴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
)91萬7,483元(計算式:220,280元+232,401元×3=917,483元)
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,24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
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
書記官 董怡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