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除地上物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376號
PCDV,113,訴,376,20250609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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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376號
原 告 柯雅莉
訴訟代理人 傅子瑄
姜智揚律師
複 代理 人 蕭郁寬律師
被 告 馮悅治

邱明珠
王槐珍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黃智遠律師
被 告 蘇邱明珠
訴訟代理人 蘇成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
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一、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行關於「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」
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」。
二、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6行關於「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
地號土地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地號
土地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9   日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品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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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