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租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256號
PCDV,113,訴,256,20250605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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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256號
上訴人
即原告 周麗娟


上列上訴人與古瀞雯間給付租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
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查上訴人
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80,17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
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
書記官 劉芷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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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