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2472號
PCDV,113,訴,2472,20250603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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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2472號
上 訴 人 李文杏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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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 上訴人 李素貞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
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審
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
之,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記載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
」,及「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」(民事訴訟法第441條
第1項第3款參照),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
114年4月1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,上訴人業於114年
4月1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,有送達證書可按,茲已逾期,仍
未遵期補正,則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及收文收
狀資料查詢清單可查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
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3   日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于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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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