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1140號
PCDV,113,訴,1140,202506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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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訴字第1140號
原 告 洪德黃
訴訟代理人 林唐緯律師
複 代理 人 林聖哲律師
被 告 潘彪騏(原名潘添隆





訴訟代理人 孟欣達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
1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三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5%,餘由原告負擔。
四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0,000元為原
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五、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與配偶甲○○於民國108年4月3日登記結婚,
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,於113年9月5日調解離婚,惟被告明
知甲○○為有配偶之人,竟於原告與甲○○婚姻關係存序中與甲
○○有婚外情,甚至一同出入賓館親密牽手、醉後攙扶、一同
搭乘計程車,更於喝醉酒後於公共場所裸露上半身倚靠在甲
○○之身上等超友誼行為,非一般婚姻信守誠實之配偶所能容
忍。是被告所為,已達破壞原告與甲○○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
安全及幸福,而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而生之身分法益
,且情節重大,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。為此,爰依民法第18
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5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規定,提起本件
訴訟等情。並聲明: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550,0
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5%計算之利息;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則以:否認有與甲○○間發生逾越男女分際之親密行為。
就原告所主張事實之發生經過,因被告當時飲酒過量,已不
復記憶,以下內容均由甲○○之弟弟、妹妹所轉述,因當日被
告與甲○○及其弟弟、妹妹,及數名友人共同飲酒吃飯,期間
因被告飲酒過量與他人發生爭執,故似有受警員帶往派出所
,然因被告與甲○○為好友關係,故甲○○之弟弟、妹妹見甲○○
亦飲酒過量已致意識不清之程度,為免發生酒後失態之行為
,便至派出所將被告、甲○○攜至附近旅館休息,並未發生任
何逾矩之行為,縱使被告與甲○○有肢體上之接觸,僅係因酒
醉身體失衡所為之攙扶行為,屬正常朋友間之互助行為,並
無任何男女情愫,故被告並無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存在等
語,資為抗辯。並聲明: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
;㈡如受不利判決,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 ㈠查原告於108年4月3日與甲○○登記結婚,並於113年9月5日調
解離婚,有戶籍資料、本院113年度家移調字第15號調解筆
錄在卷可考(見本院卷第15頁、第89至90頁),該部分事實
,自堪認定。
 ㈡原告前揭主張被告於原告與甲○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甲○○有
不正當之男女交往關係一節,業據提出錄影光碟、通訊軟體
對話紀錄等證據為憑(見本院卷第17至21頁)。經查:
 ⒈觀諸原告提出之其與甲○○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(見本院卷第1
9至212頁),可見甲○○傳送:「最近就我出軌啊」、「是我
對不起你」等語,益徵被告於原告與甲○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
有不正當之男女交往關係。
 ⒉復經本院勘驗原告於起訴時所提出委請徵信社跟拍被告與甲○
○影片光碟,勘驗結果為:㈠勘驗名為「牽手」的影片:有一
男一女牽手橫越馬路,女子為長髮黑色上衣、白色短窄裙,
男子為短袖白色上衣、深色長褲、白色球鞋,男子有回頭張
望的行為。㈡勘驗名為「攙扶搭計程車」的影片:畫面地點
應為新北市板橋區府中附近的星聚點KTV門口,當時有一穿
白色上衣、深色長褲、白色球鞋的男子,似有陷入醉態的舉
動,周圍有兩名黑衣灰褲男子協助扶持,原本在門口站立的
女子(長髮黑色上衣、白色短窄裙)上前協助攙扶,協助扶
持的眾人與該白衣男子醉態扶持過程中有所相互拉扯摟抱,
後該女子招手叫計程車,並與兩名男子協助將白衣男子送上
計程車後座後,該女子亦向該計程車右後方座位,與該白衣
男子一同乘車離去。㈢勘驗名為「裸身倚靠」的影片:在某
旅館(「旅居文旅」)門口有一上身赤膊且光腳醉態男子,
該男子倚躺靠在一長髮的女子(黑色上衣、白色下著)上半
身,將頭部置於女子臂彎,雙方似有摟抱、交談。㈣勘驗名
為「裸身倚靠2」的影片:「旅居文旅」門口有一赤膊、深
色長褲醉態男子摟抱倚靠在黑上衣白色短窄裙長髮女子身上
,並有黑衣男子(似為旅館人員)與女子交談。㈤勘驗名為
「裸身倚靠3」的影片:「旅居文旅」門口有一赤膊、深色
長褲醉態男子坐在門口石頭長椅上有摟抱倚靠同坐石頭長椅
上之黑上衣白色短窄裙長髮女子,並有將頭放在女子肩頭、
大腿,之後該男子自行站起走向旅館,並有回頭望向該女子
再走入旅館,該女子亦站起走入旅館。㈥勘驗名為「裸身倚
靠4」的影片:旅居文旅」門口有一黑上衣白色短窄裙長髮
女子手比1走向赤膊、深色長褲醉態男子,門口有一黑衣
子(似為旅館人員),該女子與赤膊男子擁抱後進入旅館等
情,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參(見本院卷第108至109頁),
且經證人甲○○到庭作證證實該影片中所出現之黑上衣白色短
窄裙長髮女子、赤膊男子即為甲○○與被告。又影片中已顯示
被告與甲○○摟抱、倚靠,並一同進入旅館,亦可佐證原告前
揭主張。
 ⒊至被告辯稱:被告與甲○○均因飲酒過量已致意識不清之程度
,遂由甲○○之弟弟、妹妹攜至附近旅館休息,並未發生任何
逾矩之行為云云。惟倘確為飲酒過量已致意識不清之程度,
則應由甲○○之弟弟、妹妹攜回家應較為合理,捨此不為卻將
已婚之甲○○與其他男子送至旅館休息而不避瓜田李下之嫌,
實違常情。再者就前揭勘驗筆錄所示有黑衣男子(似為旅館
人員)與女子交談,女子與赤膊男子擁抱後進入旅館等情,
顯見甲○○並非已至意識不清之程度,且依勘驗錄影未見被告
所稱甲○○之弟弟、妹妹攜二人至附近旅館休息之情況。從而
,被告該部分所辯,實有可疑,且與情理不合,當非可信。
 ⒋綜上所述,參酌卷內事證,堪認被告於原告與甲○○婚姻關係
存續期間有不正當之男女交往關係。  
 ㈢被告於原告與甲○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甲○○有不正當之男女
交往是否侵害原告之配偶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:
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;數人
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不能知
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;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
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
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
金額;該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、母、子、女或配偶
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準用之,民法第184條第1項
、第185條第1項、第195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
。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,配偶應互相協力保
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、安全及幸福,而夫妻互守誠實,係為
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,故應解為配
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,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,
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、安全及幸福者,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
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(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民
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)。準此。侵害配偶權之行為,並不以
通相姦行為為限,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之行為業已超越社
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,且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
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,即足當之。復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
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,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
文定有明文。
 ⒉綜上,參酌卷內事證,堪認被告於原告與甲○○婚姻關係存續
期間,有與甲○○有不正當之男女交往關係。被告上開所為顯
已逾越通常社交禮節範疇,而足以干擾婚姻之本質,破壞原
告對於婚姻和諧圓滿之期待,及對於配偶之一方忠誠義務之
要求者,被告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權之身分法益,悖於善
良風俗,堪認屬情節重大,致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,原告依
民法第184條第1項、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,請求被告
賠償精神慰撫金,即屬有據。
 ㈣關於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慰撫金數額:
 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,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,請求加
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,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,應
斟酌實際加害情形、所造成之影響、被害人痛苦之程度、兩
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一切狀況為之(最高法院51年
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 ⒉查被告所為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,係不法侵害原告身分法
益而情節重大,致生原告精神上相當之痛苦等情,業經認定
如前,從而,原告主張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,自
屬有據。茲審酌原告從事紙品企業工作,每月收入約30,000
元;被告為國中畢業,職業是工人,每月收入約40,000元,
分據兩造陳述在卷(見本院卷第165頁),並兼衡兩造名下
所財產所得及家庭狀況(見本院限閱卷所附之稅務電子閘門
、戶籍資料),以及被告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情節及方式等一
切情狀,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應以300,000
元為適當,應予准許,逾此範圍外之請求,即屬無據。
 ㈤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其
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人
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相
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
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;應
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
率為百分之5,民法第229條第2項、第233條第1項前段、第2
0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,係以支付
金錢為標的,無約定期限或利率,則其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
達被告翌日即113年12月31日(見本院卷第71頁)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遲延利息,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
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300,00
0元,及自113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
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逾此部分之請求,為無理由,
應予駁回。本件原告勝訴部分,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
萬元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被告聲請酌定相當擔保金
額宣告免為假執行。至原告敗訴部分,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
之駁回而失所附麗,併予駁回。
五、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、未經
援用之證據,經本院斟酌後,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
,爰不逐一詳予論駁,併此敘明。
六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、一部無理由,依民
事訴訟法第79條、第389條第1項第5款、第392條第2項,判
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0  日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品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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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