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1134號
PCDV,113,訴,1134,2025061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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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13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劉進德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鴻儒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
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,經查,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04,81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,04
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
書記官 魏浚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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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