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25號
聲 請 人 曾台英
代 理 人 林昶佐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,爰
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附件:
據聲請人民國114年2月13日陳報狀記載,聲請人尚積欠2家 非金融機構債權人即和潤公司及合迪公司債務,故請補行 預納這2家債權人之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新臺幣 (下同)1,020元(暫以每人10份,每份51元計算:2×51× 10=1,020)。
請聲請人補提和潤公司及合迪公司之債權人清冊,並提出 申辦借貸或分期付款之相關文件資料。
按更生程序係以債務人將來之固定收入作為更生方案基礎 ,若債務人無工作收入,更生方案將無履行可能,法院無 從裁定准予更生。經本院依職權查得,聲請人於114年2月 28日離開華耀生技股份有限公司,請聲請人說明是否已尋 得工作,及工作性質、月薪資各為何,並提出相關證明。 據聲請人所提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記載,其110、 111、112年度之所得總額各75萬7,918元、97萬2,248元、 83萬9,678元,平均月所得介於6萬3,000元至8萬1,000元 間,為何聲請人陳報狀記載113年6月之後工作薪資領現金 約2萬多,請說明差距為何如此之大。
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(下稱勞保局)函覆,聲請人於113年
1月12日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133萬1,094元,而聲請人 卻於113年8月14日向本院聲請債務前置調解,故請聲請人 說明受領勞保局給付133萬1,094元之用途去向為何,若為 清償債務,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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