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代墊扶養費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聲字,113年度,77號
PCDV,113,家聲,77,202506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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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家聲字第77號
聲 請 人 陳○○


代 理 人 陳奕仲律師(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)
相 對 人 陳△△

代 理 人 周信亨律師(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聲請駁回。
二、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訴外人陳□□係聲請人陳○○之伯父、相對人
陳△△之兄,前經本院宣告為受監護人,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
人。然陳□□身體狀況長期不佳,自民國98年起,更因罹患
多發性腦中風,意識不清成為植物人,須長期臥床療養,惟
相對人為陳□□之扶養義務人,竟長期置陳□□於不顧,聲
請人基於伯姪情誼,照顧陳□□,並於98年6月起至113年1
月間,支付陳□□醫療費用、生活開銷及房屋税與地價稅等
費用,每月支出約新臺幣(下同)10,000元,直至陳□□於
113年1月22日死亡時為止,則聲請人為陳□□支出之醫療費
用、生活開銷及房屋税與地價稅等費用,合計共1,760,000
元。而相對人為陳□□之扶養義務人,更為其繼承人,上開
費用本應由相對人支付,但相對人至今仍不願支付,為此聲
請人自得依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,向相對人請求
給付1,760,000元。
(二)並聲明:
  1、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,760,000元,及自聲請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  2、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二、相對人則以:
(一)陳□□於98年間至100年間獨自生活,於100年間入院便意
識不清,之後長期入住安養中心直到逝世,聲請人雖掛名
為監護人,然據相對人所知,聲請人幾乎不曾去安養中心
安養中心一切花用,都靠陳□□自98年起一直具備的低
收入戶身分,而免納任何費用,故聲請人根本沒有支出費
用。
(二)又聲請人擔任陳□□監護人之初,相對人及家屬曾一起整
理陳□□住所,共找到72萬元現金,其中30萬元是陳□□
寄放在堂妹陳☆☆處,42萬元則是在陳□□住處找到,之後
該72萬元全部交由聲請人保管,縱聲請人確有支出陳□□
開銷之必要,亦可由該筆款項支應,且聲請人所提單據之
金額,亦不足72萬元。
(三)聲請人主張,其為陳□□自98年6月至113年1月間,每月
支出10,000元,此顯屬一定期間內繼續給付之債權,此為
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,參照最高法院101年度
台上字第236號民事判決意旨,縱聲請人有權主張,亦僅
得請求5年間之範圍,其餘均已罹於時效。
(四)並聲明:駁回本件聲請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
(一)法律依據及說明
  1、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
,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。又按,無法律上之
原因而受利益,致他人受有損害,應返還其利益,固為民
法第179條前段所明定。惟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
事人,對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,即
應證明他方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,致其受有損害。
  2、次按,左列親屬,互負扶養之義務:一、直系血親相互間
。二、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,其相互間。三、
兄弟姊妹相互間。四、家長家屬相互間。又負扶養義務者
有數人時,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:一、直系血
親卑親屬。二、直系血親尊親屬。三、家長。四、兄弟姊
妹。五、家屬。六、子婦、女婿。七、夫妻之父母;同係
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,以親等近者為先;負扶養義
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,應各依其經濟能力,分擔義
務;受扶養權利者,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
。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,於直系血親尊親屬,不適用之
,民法第1114條、第1115條、第111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(二)有關短期時效適用與否
  1、按「請求權,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,但法律所定期間
較短者,依其規定。」、「利息、紅利、租金、贍養費、
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,其各期給
付請求權,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」,民法第125條、
第126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,「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
益,致他人受損害者,應返還其利益,雖有法律上原因,
而其後已不存在者,亦同。」,民法第179條亦有所載,
而扶養義務人履行其本身之扶養義務,致他扶養義務人得
因此不必盡其應盡之扶養義務,而受有利益,此時他扶養
義務人所受之利益為「免履行扶養義務」之利益,而為履
行扶養義務者即因逾其原應盡之義務,而受有損害,兩者
間即有因果關係存在。惟民法既未對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之
時效為特別規定,則扶養義務人依不當得利請求權,請求
其他扶養義務人償還代墊之扶養費,自應適用民法第125
條所定15年時效期間(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871號前民
事判例、92年度台上字第1699號、93年度台上字第2000號
民事判決參照)。
  2、查本件聲請人依不當得利等法律關係,主張相對人應返還
其所代墊自98年6月起至113年1月間之扶養費,均尚未逾1
5年期間,相對人辯稱此部分應適用5年短期時效,故部分
請求已罹於時效云云,自不足採。     
(三)又查:
  1、訴外人陳□□係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人,且有受
相對人扶養之權利
  (1)聲請人主張,訴外人陳□□係聲請人之伯父、相對人陳
△△之兄,而陳□□前經本院於102年12月23日,以102年
度監宣字第839號裁定,宣告為受監護之人,並選定聲
請人為監護人,及指定陳□□之姪陳⊙⊙為會同開具財產
清冊之人,有戶籍謄本、戶口名簿影本、本院102年度
監宣字第839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、診斷證明書等件附
卷可佐(見卷第37頁至第49頁)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
102年度監宣字第839號等卷宗核閱屬實,堪信為真。
  (2)又陳□□為00年0月0日生,於113年1月22日死亡,其於
98年6月16日至100年12月30日、101年8月至113年1月22
日經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低收失能老人機構安置補助,於
98年8月領有中低老人生活津貼6,000元,於101年3月至
101年9月間,按月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8,200元,於1
11年3月至112年12月間,按月領有低收入行政院加發75
0元,此有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函文暨新北市社會
福利補助明細資料、新北市社會114年4月18日函文等件
在卷可查(見卷第287頁至第289頁);另參酌陳□□10
3年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,其名下有2筆房屋
、土地4筆,均與他人共有,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3年
度監宣字第131號等卷宗核閱無訛,則依陳□□之年齡
、身體狀況、上開資力等情形,其於聲請人本件主張
98年6月至113年1月期間,已屬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
能力之人,有受扶養之權利。而陳□□未婚,並無子女
,父母均已死亡,相對人為陳□□之妹,依民法第1114
條第1款、第1117條規定,對陳□□負有扶養義務。
  2、又聲請人主張,其自98年6月至113年1月期間,為陳□□
支出醫療費用、生活開銷、房屋稅、地價稅等費用,合計
共1,760,000元乙情,並提出醫療費用收據、地價稅繳款
書等件為憑(見卷第123頁至第231頁等)。然相對人否認
上情,辯稱:陳□□尚有72萬元現金,其中30萬元是陳□
□寄放在堂妹陳☆☆處,另42萬元則是在陳□□住處,已交
給聲請人,縱陳□□有相關支出之必要,亦可於該72萬元
內為支出,然聲請人提出之單據金額,根本不足72萬元,
大約只有10幾萬元而已等語,並提出聲請人玉山銀行存摺
封面暨明細等件為佐(見卷第93頁至第94頁)。查證人即
陳□□之堂妹陳☆☆到庭證稱:「(問:陳□□腦中風是何
時的事情?)應該有十幾年了。」、「(問:陳□□腦中
風之後,家屬如何照顧?)腦中風後就在樂生養院受照
顧。」、「(問:陳□□在生前,有無放新臺幣30萬元在
妳那邊?)有,是現金30萬元寄在我這裡,地點是在我們
新莊路472號老家,陳□□在那邊交給我30萬元,應該只
有我們二人在場。陳□□是我堂哥,當時他說我30萬元寄
放在你那裡好嗎,我說好。」、「(問:這筆30萬元,後
來有無歸還陳□□?)後來陳□□中風之後,我想陳□□
需要用錢,於是我把這30萬元拿出來給我堂姐陳△△,地點
也是一樣在新莊老家,至於時間為何,因為太久我忘記了
。」、「(問:妳交給陳△△之後,陳△△有交給陳□□嗎?
)沒有,是交給聲請人陳○○。因為我當時有在現場,地點
是新莊老家,當時有陳○○、陳△△以及我三人,當時我把這
三十萬元直接拿給陳△△陳△△就在當場拿給陳○○。」、「
(問:是否知道陳□□的家屬曾經前往陳□□家中整理財
物時,曾經發現陳□□家中有現金42萬元?)當下我沒有
在現場,但後來我有聽堂姐陳△△說,30萬元加42萬元共計
72萬元交給陳○○,由陳○○拿去寄在銀行,但那家銀行我不
清楚。我聽到堂姐陳△△這樣說的地點是在老家,時間已經
有十幾年了。」、「(問:你知道這筆72萬元,後來陳○○
如何使用?)我不清楚。」、「(問:就你所知,樂生
養院費用何人支出?)我不知道。」、「(問:妳剛說,
妳交給陳△△30萬元以及陳△△在陳□□家中找到42萬元,共
72萬元都拿給陳○○,此事,是妳聽陳△△所提?)是。」、
「(問:陳△△說她在陳□□家中找到72萬元?是否知道此
事?)我堂哥還沒有生病之前是寄我30萬元,生病後,他
們在堂哥家找的錢,這兩筆加起來是72萬元。」、「(問
:妳堂哥把30萬元寄放妳,有無說要給妳?)是寄放。」
、「(問:妳當時有無問陳□□為何不放銀行?)因為我
堂哥信任我,所以我沒有質疑堂哥。」、「(問:妳印象
中,妳交30萬元給陳△△,跟陳△△在陳□□家中整理房間找
到42萬元的那一天,兩者是否在同一天?)不是。」、「
(問:妳並沒有親眼看到42萬元在陳□□家中找到?)是
。我沒有親眼看到。」、「(問:陳□□認識字嗎?)他
不認識字。」、「(問:陳□□有開戶嗎?)郵局有開戶
,因為之前他要用錢,他會叫我去郵局幫他領。他會拿存
摺及寫有密碼的紙張要我去領。因為陳□□是老人,都是
用存摺,應該沒有提款卡,我幫他領過很多次,陳□□很
信任我。」、「(問:陳□□拿30萬元給妳時,妳有無告
知陳□□30萬元存在郵局會有利息?)沒有喔,老人家的
想法,我不知道。」、「(問:陳□□沒有其他家人可以
幫忙嗎?)因為其他的人老的老,而陳□□又很信任我。
」、「(問:陳□□過世後,他的後事是誰處理的?)是
陳△△及我大堂哥的另外一個孩子處理的。不是陳○○處理的
。後事費用支出,陳○○也沒有處理。」、「(問:陳□□
過世時,有無通知陳○○?)有,醫院有通知陳○○,陳○○把
死亡證明書拿走後,都沒有處理陳□□的遺體後事,後來
醫院打電話給陳△△陳△△再去請一張死亡證明,然後才能
領出陳□□的遺體,遺體領出來後要放冰櫃,之後要辦後
事,都是我堂姐陳△△一手包辦。」、「(問:妳剛才說陳
□□的喪事費用是由陳△△支付?這件事情如何得知?)因
為陳□□的喪事,我都有去參加。陳△△可以去聲請廟裡的
喪葬補助。陳△△有支出喪葬費用、有請領廟裡的喪葬補助
,這些陳△△都有跟我講,地點是在新莊老家,講的時候是
辦理陳□□喪事後不久。」等語明確(見卷第310頁至第3
15頁),衡以證人陳☆☆為聲請人堂姑、相對人堂妹,與兩
造間為一定親等之親屬,彼此間亦無深仇大恨或重大金錢
糾紛,實難認證人有何設詞杜撰構陷或特意偏頗一方之動
機及必要。是可認陳□□生前確有交付證人陳☆☆保管現金
30萬元,加上在陳□□家中找出之現金42萬元,合計共72
萬元現金,並已由陳△△交予聲請人使用。而聲請人所提出
之前開相關單據,金額合計亦未超過72萬元。因此,聲請
人未能舉證證明其確有代墊費用之事實,則其請求相對人
償還於此期間聲請人所代墊之扶養費或無因管理費用,即
無理由。
  3、此外,聲請人復未提出其按月支出陳□□10,000元等費用
之其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,自難認聲請人已盡舉證責任。
從而,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其於上開期間(即98年6月
起至113年1月止)代墊之扶養費,即屬無據。
四、綜上事證,聲請人並無證據證明其代墊陳□□之扶養費用,
難謂聲請人有何代相對人負擔扶養費用,並致聲請人受有何
損害,或有何無因管理之情。從而,聲請人依不當得利或無
因管理之法律關係,請求相對人返還其代墊陳□□之扶養費
用及法定遲延利息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
五、家事事件法第97條,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
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   法 官 李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上官清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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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