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繼訴字,113年度,34號
PCDV,113,家繼訴,34,2025063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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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
上 訴 人 A01


被 上訴人 A02
A03

A04

A05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
零陸佰捌拾捌元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家事訴訟事件,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
規定;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
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
77條之14規定,加徵裁判費10分之5;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
件,向第二審法院上訴,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(
下同)10萬元以下部分,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
1項原定額數,加徵10分之5;逾10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,加
徵10分之3;逾1千萬元部分,加徵10分之1,民事訴訟法第7
7條之16第1項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
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訴
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
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
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復按請求分割遺
產之訴,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而為分割,並非以遺產中各個
財產之分割為對象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參照民事訴訟法第
77條之11規定意旨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
,亦即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,按原告應繼分之比
例定之,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,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
上訴而有所歧異(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56號裁定意旨
參照)。
二、經查,上訴人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A06如附表所示之遺產
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以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4
號第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後,上訴人提起上訴,聲明請
求廢棄上開判決,並分割A06上開遺產,揆諸前揭裁判意旨
,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應以A06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
價額13,787,745元(計算式詳附表),按上訴人主張得依應
繼分請求分配之比例1/5,核定為2,757,549元(計算式:13
,787,745元×1/5=2,757,549元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0,688元。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,爰依家
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
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家事第一庭  法 官 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芷萱附表:被繼承人A06之遺產
編號 項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價值 (新臺幣) 1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號建物 (門牌號碼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0樓) 65.06㎡ 1分之1 參考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,鄰近同區域○○街不動產於起訴時相近期間之交易,單價約為108,000元/㎡。 7,026,480元 (計算式:108,000元/㎡×65.06㎡=7,026,480元)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1748.02㎡ 100000分之991 2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段0000○號建物 (門牌號碼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0樓) 81.45㎡ 公同共有1/1 (含自被繼承人之母A007繼承部分,以及被繼承人之父A08A007繼承後,再由被繼承人再轉繼承部分) 參考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,鄰近同區域○○路不動產於起訴時相近期間之交易,單價約為165,000元/㎡。 3,359,813元 【計算式:165,000元/㎡×81.45㎡×〈1/5+(1/5×1/4)〉=3,359,813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段000000地號土地 2㎡ 公同共有1/4 (含自被繼承人之母A007繼承部分,以及被繼承人之父A08A007繼承後,再由被繼承人再轉繼承部分)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段000000地號土地 95㎡ 公同共有1/4 (含自被繼承人之母A007繼承部分,以及被繼承人之父A08A007繼承後,再由被繼承人再轉繼承部分) 3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段0000○號建物 (門牌號碼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0樓) 81.45㎡ 公同共有1分之1 (自被繼承人之父A08繼承部分) 參考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,鄰近同區域○○路不動產於起訴時相近期間之交易,單價約為165,000元/㎡。 3,359,813元 (計算式:165,000元/㎡×81.45㎡×1/4=3,359,813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段000000地號土地 64㎡ 公同共有4分之1 (自被繼承人之父A08繼承部分)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 34㎡ 公同共有4分之1 (自被繼承人之父A08繼承部分)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1㎡ 公同共有4分之1 (自被繼承人之父A08繼承部分)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段000000地號土地 16㎡ 公同共有8分之1 (自被繼承人之父A08繼承部分) 4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8元 5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元 6 板橋莒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元 7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元 8 鍾情終身壽險 (保單號碼:0000000000) 18,289元 9 鍾情終身壽險 (保單號碼:0000000000) 18,289元 10 新光人壽保險 (保單號碼:0000000000) 4,848元 總價 13,787,745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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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