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加班費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訴字,113年度,75號
PCDV,113,勞訴,75,20250613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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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訴字第75號
上 訴 人 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趙芳
被 上訴 人 葉豐羽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
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
、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
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審法院應
定期間命其補正;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
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繳納第二審裁
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後5日
內補正,該裁定業於114年5月14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
在卷可按。茲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
表、答詢表可參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爰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3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依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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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