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訴字第245號
原 告 陳賴勇
訴訟 代理人 林志賢律師
被 告 李秀真
蕭季庭
杜佳蕙
兼上3位共同
訴訟 代理人 張憶心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○0號3樓 被
告 郭以諾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
蕭禎珮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0樓
唐美玉
吳宜蓁
兼上4位共同
訴訟代理人 郭恩惠
被 告 郭珀成
林明美
兼上2位共同
訴訟 代理人 張芮綺
被 告 傅翊綺
寧振萍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六日上午
九時五十分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
書記官 温凱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