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工資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勞簡字,113年度,145號
PCDV,113,勞簡,145,20250610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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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簡字第145號
上 訴 人 晁瑞網路數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藝騰
居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0樓 (臺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
被 上訴人 楊登傑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
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
、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
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審法院應
定期間命其補正;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
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繳納第二審裁
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後5
日內補正,嗣上訴人於114年3月18日變更登記法定代理人為
張藝騰,本院依職權命張藝騰為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該裁
定均業於114年4月28日合法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
按。茲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
詢表附卷可參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爰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6  月  10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6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靜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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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晁瑞網路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