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3199號
上 訴 人即
被 告 陳曉菁
被上訴人即
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上訴人提起
上訴到院,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
(下同)1,766,52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,313 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
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
書記官 劉芷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