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抵押權設定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1977號
PCDV,112,訴,1977,20250623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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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977號
上 訴 人 斯馬特貿易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稱:司馬特行銷顧
問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林博安(原名:林昱安

被 上訴人 黃士恩


陳素卿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
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審
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
之,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14年5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
。該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12日送達上訴人,有本院送達證書
為證(見本院卷三第111頁)。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
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為證
(見本院卷三第117至125頁)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
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
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3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陳怡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游舜傑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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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斯馬特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問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