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親聲字,112年度,747號
PCDV,112,家親聲,747,20250617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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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47號
聲 請 人 即
反聲請相對人 甲○○

代 理 人 李永然律師
黃斐旻律師
沈曉玫律師
相 對 人 即
反聲請聲請人 乙○○

代 理 人 楊哲瑋律師
複 代理人 周聖諺律師
代 理 人 許哲瑋律師
程序監理人 丁○○○○○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程序監理人得請求之報酬為新臺幣參萬捌仟元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,按其職務內容、事件繁簡等一
切情況,以裁定酌給酬金,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,家事
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
金,應斟酌職務內容、事件繁簡、勤勉程度、程序監理人執
行律師、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,每人每一審級於
新臺幣(下同)5,000元至38,000元額度內為之;前項酬金
,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;法院於為
前項裁定前,應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;程
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,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
支給辦法第13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查本院前於民國113年8月26日以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47號民
事裁定選任丁○○○○○○○為未成年人丙○○之程序監理人。程序
監理人業已完成程序監理人評估,並出具程序監理人報告,
又本件業於114年6月9日程序終結,爰依上揭標準,並審酌
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、事件繁簡、勤勉程度、程序監理人執
行相關業務收費標準,認程序監理人之報酬以38,000元為適
當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   法 官 黃惠瑛

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建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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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