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03號
聲 請 人 乙○○
代 理 人 李夏菁律師
相 對 人 丙○○
代 理 人 黃韻宇律師
彭國書律師
王詩惠律師(嗣後解除委任)
王啟安律師(嗣後解除委任)
關 係 人 何佩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相對人丙○○對於未成年子女甲○○(男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親權應予全部停止。
二、改定聲請人乙○○(男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
:Z000000000號)為未成年人甲○○之監護人。
三、指定何佩芳(女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
00000000號)為未成年人甲○○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四、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
聲請人係未成年人甲○○之大伯,關係人何佩芳係甲○○之姑姑
,甲○○之父何建志係聲請人、關係人之胞弟,相對人則係甲
○○之母。何建志、相對人於民國98年6月9日結婚,甲○○於00
年0月00日出生,何建志、相對人於104年7月24日離婚,離
婚時約定由何建志單獨行使甲○○之親權,然何建志於111年7
月25日死亡,依法律規定改由相對人行使親權。然相對人有
下列應停止其對甲○○親權事由:
㈠相對人在甲○○幼兒園、國小近7年時光,僅探視甲○○10餘次,
甚至已約好探視時間又爽約,甲○○原本期待相對人探視之心
情漸轉為失望、絕望,甲○○之生日與重要節日(如春節),並
無來自相對人之關心、祝福,甲○○心裡早已產生不可抹滅之
失落、遺憾、無法諒解,對甲○○而言此段時間根本未感受到
母愛。
㈡相對人與何建志離婚後,並未分擔甲○○之扶養費。
㈢相對人知悉何建志過世,親權移轉予相對人時,不顧甲○○正
值父喪之痛,時軟時硬之情緒勒索,使甲○○無所適從,相對
人於111年8月9日以甲○○失蹤名義領轄區警員至甲○○住處要
帶走甲○○,並稱「上法院你也必須跟我走,我不管你要不要
,他(指甲○○)已經被洗腦了,而且他們兩個(指聲請人、關
係人)利害關係人,如果財產我兒子死了就是他們兩個了,
如果我兒子死了,社工有辦法做決定嗎?你(指甲○○)今天
如果沒有財產,我跟你講啦,你早就被甩開了,今天就算怎
麼樣何建志的財產還是必須我簽名,我是監護人,你的爸爸
財產,你的財產,還是我簽名,你已經被報失蹤了」,所述
話語反覆圍繞在財產部分,毫無關心甲○○之情。
㈣相對人於111年10月5日未與甲○○溝通、未顧及甲○○就學習慣
性,至學校態度強硬的以親權人身分執意幫甲○○辦理轉學,
導致甲○○於放學時段,在學校大門口,當著眾多老師、同學
面前,被送上警車赴派出所接受後續偵訊,使甲○○至為驚嚇
、難堪。相對人甚至對聲請人、關係人提出和誘罪、強制罪
告訴,幸經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172號
為不起訴處分。相對人不主動與甲○○聯繫溝通,一再利用公
權力逼迫甲○○就範,做出種種不理性、濫用親權行為。
㈤關係人於112年3月23日偕甲○○至診所看診,突被告知甲○○之
健保卡已經不能使用,關係人無奈之下只能先行支付現金押
單,待日後拿健保卡來補卡,甲○○詢問相對人時,相對人竟
稱「你的健保卡我辦新的,你的當然不能用,姑姑跟阿伯可
以幫你處理啊,付現就可以,不是說很有錢嗎?」相對人毫
不關心是否會影響甲○○病情、影響甲○○就醫權利,相對人甚
至持新申辦之健保卡提領屬於甲○○之全民共享普發現金6,00
0元,全未通知甲○○其已代甲○○領取此筆款項,亦從未將此
筆款項交付予甲○○。
㈥綜上所述,相對人一再以親權人自居,做出種種不理性、對
甲○○不利之舉動,完全不尊重甲○○之意願及心情,以激烈之
手段,意圖強迫甲○○接受其想法,讓甲○○原先平靜之生活一
再受到打擊,爰依民法第1090條、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
障法第71條規定提起本件聲請等語,並聲明:如主文所示。二、相對人則以:
㈠甲○○自出生至108年1月間,均由相對人照顧,108年1月後係 何建志帶走甲○○不讓相對人繼續照顧,伊每次向何建志要求 探視甲○○,何建志均會要求肢體接觸、被何建志吃豆腐,伊 不願順從何建志之騷擾,長此以往造成伊無法時常探視甲○○ 。
㈡扶養費部分,兩造離婚後無約定扶養費給付方式,甲○○與何 建志同住時,扶養費均由何建志負擔,伊負擔甲○○之健保費 ,伊想買東西給甲○○,何建志均會說不需要。何建志過世後 ,伊亦只負擔甲○○健保費,(後改稱)依兩造離婚協議書已約 明「乙方(即相對人)放棄監護權,子甲○○,成年前所有權利 行使與義務負擔均不用」,甲○○成年前,伊無須負擔任何甲 ○○之扶養義務。
㈢伊確實有於111年8月9日口出如理由欄一、㈢之話語,然有前 因後果。
㈣伊無法將甲○○帶回身邊,才會去幫甲○○轉學,就是希望甲○○ 可以回到伊身邊,社工雖有勸伊不要有太激烈之行為,然伊 111年8月至10月都無法與甲○○見面,伊才會去申請轉學。伊 有申請幫甲○○轉學但沒有成功,伊沒有跟甲○○討論轉學的事 情,後來在警局有見到甲○○,甲○○稱「媽媽不尊重我」,伊 跟甲○○道歉後就沒有辦理轉學。
㈤健保卡已經交付予甲○○,屬於甲○○的普發6,000元在伊身上, 伊會還給甲○○。伊很直覺要幫甲○○領6,000元,領取前沒有 告知甲○○。
㈥聲請人、關係人係覬覦甲○○之財產,才挑撥相對人、甲○○之 間之感情,積極爭取甲○○之監護權,並阻攔相對人與甲○○親 近、互動等語,資為抗辯,並聲明:聲請駁回。三、按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、照顧情節嚴重,或 有第49條、第56條第1項各款行為,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 用毒品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,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 、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、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 利害關係人,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 一部,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,為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所明定。又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 於子女之權利時,法院得依他方、未成年子女、主管機關、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,為子女之 利益,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,民法第1090條亦有明 文。而所謂濫用親權之行為,非僅指父或母積極的對子女之 身體為虐待或對子女之財產施以危殆之行為而言,即消極的 不盡其父或母之義務,例如不予保護、教養而放任之,或有 不當行為或態度,或不管理其財產等,均足使親子之共同生 活發生破綻,皆得認係濫用親權之行為(最高法院86年度台 上字第1391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四、經查:
㈠聲請人係未成年人甲○○之大伯,關係人係甲○○之姑姑,甲○○ 之父何建志係聲請人、關係人之胞弟,相對人則係甲○○之母
。何建志、相對人於98年6月9日結婚,甲○○於00年0月00日 出生,何建志、相對人於104年7月24日離婚,離婚時約定由 何建志單獨行使甲○○之親權,然何建志於111年7月25日死亡 ,甲○○自斯時起改與聲請人、關係人同住迄今等情,有戶役 政資料查詢結果為憑,首堪認定為真。
㈡本院囑託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委派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人權 協會訪視聲請人、關係人、甲○○,訪視後之評估及建議略以 (本院卷一第93頁至第103頁):
⒈甲○○受監護意願應調查之基本事項:
⑴甲○○表示於111年6月2日搬到現址住,因為何建志生病住院, 而何建志住院後不久就不能說話,住院期間由看護照料何建 志;自伊有記憶就和何建志住板橋,但在伊就讀國小二、三 年級時,因何建志要出差,伊去和相對人住半年多,同住的 人除相對人外,還有相對人的男友、相對人男友的女兒(約 長甲○○1、2歲),而當何建志回來後,伊想跟何建志住,雖 有鬧到警局,最後伊真的和何建志一起生活。甲○○補充伊小 時候時常回現址,祖父母會照顧伊,國小階段也都是到現址 度過寒暑假,伊十分熟悉現住環境和人,在何建志出差時選 擇將伊送到相對人處、而不是送到現址,伊不清楚當時的何 建志在想什麼。
⑵伊和何建志住板橋時,何建志有照顧伊,在家裡是各自做各 自的事情,而關係人會到板橋看伊和何建志;伊住現址後很 快就習慣,且住的不錯,平常關係人問伊想吃的食物後就幫 伊準備,選擇種類更多,又放學回家後關係人都在家,伊會 和關係人一起聊天;聲請人白天開車,晚上9點回來,會一 起聊天,惟有做錯事時會被聲請人兇,通常知識性的問題伊 會問聲請人,生活上的事情則問關係人。
⑶國小四年級後就沒有和相對人同住過,雖有和相對人見面, 但不固定且次數不多,雖然法院有定伊和相對人會面的方式 ,基本上相對人沒有依規定進行探視;又上國小五年級時有 在路上遇到何建志和相對人,伊只有對何建志、相對人打個 招呼後就離開,另111年8月有在樓下見到相對人,當時相對 人知道除戶之事(何建志過世後除戶)而帶警察來要帶走伊 ,因伊已經很久沒有見過相對人,更不清楚相對人的狀態, 故而直接跟相對人說不要跟相對人同住,後來相對人還到學 校幫伊辦理轉學,最後鬧到警察局,伊再次告知不想和相對 人生活,並由聲請人帶伊回現址。
⑷伊記得5歲時有看到何建志、相對人吵架、相對人拿刀要砍何 建志之事,至今仍有記憶,仍會擔心;又伊和相對人可以用 簡訊連絡後,伊沒有主動發訊息給相對人,因和相對人聯絡
的意願不高,沒有話可以聊,相對人有主動發訊息給伊(11 1年10月31日),伊不知道要回什麼而用簡短回應,之後相 對人也沒有再發給伊訊息;伊住在現址覺得滿開心的,生活 費、補習費由關係人繳納,以前何建志有要相對人付扶養費 ,相對人拒絕,相對人也有跟何建志借錢,目前伊不清楚相 對人的狀況,會擔心相對人養不起伊。
⑸伊真的不要跟相對人走,不想跟相對人生活,伊想要繼續與 聲請人、關係人同住,維持現有的生活狀態,又伊同意由聲 請人擔任監護人,關係人也可以做伊的監護人;目前只能接 受有第三人的陪同及在公開場所(如:社會局、警察局等) 和相對人見面,關係人的態度開放,沒有阻止伊見相對人, 而伊自身認為現在和相對人見面對伊而言並非是最重要的事 情,伊也不想主動和相對人聯絡。
⒉綜合評估及具體建議:
⑴對行使監護權之想法及意願:聲請人指何建志過世前,何建 志確實有承擔照顧甲○○的責任,親自照料甲○○及打理相關各 項事務,而聲請人及現今已過世的案祖父母一直有看顧及陪 伴甲○○的經驗,反倒是相對人在與何建志離婚後是消極與甲 ○○維繫親情,並於何建志過世後欲強行帶走甲○○,並未有和 甲○○討論溝通,再者聲請人在何建志住院後即開始和甲○○一 起生活且照料甲○○,也在甲○○有需要時打理甲○○事務,如今 甲○○有事是找聲請人處理,亦表明維持現有生活模式的想法 ,因此聲請人想要讓甲○○持續在熟悉及安定的環境下生活成 長,故不同意將甲○○交付給相對人;評估聲請人有照顧甲○○ 的經驗,也有意願承攬起照顧甲○○之責,具備行使甲○○監護 權之意願。
⑵經濟能力:聲請人為Uber司機,關係人為家管,維持基本的 經濟能力,又聲請人及其手足都有房產的租金收入,何建志 過世後其名下的房產收入轉而支應甲○○各項開銷,日後甲○○ 亦會繼承何建志名下的財產,可以維持甲○○的生活穩健無礙 ;評估甲○○有何建志名下的房產租金收入支應生活費及教育 費,無須聲請人特別供應其金錢,因此甲○○對聲請人而言並 未特別造成經濟負擔。
⑶親情關係:本會社工與聲請人、關係人先訪談,後甲○○放學 返家,觀察甲○○與聲請人、何建志的應對是屬一般,另就聲 請人及甲○○所述,過去聲請人與甲○○都有接觸往來,具體同 住的生活至112年1月止已逾半年,聲請人亦有對甲○○付出關 心、管教及照顧,彼此亦有進行聊天等交流;評估聲請人與 甲○○間有建立穩定的親情感。
⑷甲○○意願:甲○○對現在的生活狀態覺得良好且滿意,認為無
需要特別調整或有改變之處,甲○○對聲請人、關係人已有所 信任及依賴,同住生活後甲○○有感受到被關心及生活品質提 升,迄今已習慣受聲請人、關係人照顧和共同居住生活,接 受繼續由聲請人、關係人參與及處理生活事務,再者甲○○清 楚拒絕和相對人同住生活之意願;評估甲○○與聲請人、關係 人的關係緊密度勝過相對人,甲○○具備由聲請人或關係人擔 任監護人之意。
⑸探視安排:聲請人、關係人並沒有限制甲○○與相對人連繫及 進行探視,但甲○○消極與相對人接觸,相對人亦未主動與甲 ○○接觸往來;評估甲○○已15歲,可自行決定是否與相對人進 行探視,實無限制或勉強甲○○執行探視之必要,探視應尊重 甲○○之意願進行。
⑹親權之建議及理由:綜合以上評估,聲請人和關係人有展現 強烈及積極養育甲○○之態度和行動力,有自信可以照顧好甲 ○○,也確實有妥善周全的照顧甲○○,而甲○○於訪視時也都是 肯定及信賴聲請人、關係人,至於相對人,對15歲之甲○○而 言並非屬於重要之人,確實無法強制讓甲○○與相對人一起生 活,或許甲○○與相對人應先漸進式累積親情感,然後再由甲 ○○自行決定是否願意與相對人生活。
㈢本院囑託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委派映晟社會工作師事務所訪視 相對人,訪視後之評估及建議略以(本院卷一第105頁至第11 3頁):
⒈綜合評估:
⑴親權能力評估:相對人健康狀況穩定,有工作能力與經濟收 入,足以負擔照顧甲○○,並有親友支持能提供協助;惟因相 對人未能會面,無法觀察其親子互動。
⑵親職時間評估:相對人希望照顧甲○○,於工作之餘能陪伴甲○ ○,評估相對人能提供親職時間。
⑶照護環境評估:相對人之住家環境適宜,能提供甲○○良好之 照護環境。
⑷親權意願評估:相對人考量何建志已過世,其身為母親,希 望監護與照顧甲○○;相對人不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甲○○之監護 人。評估相對人具監護意願。
⑸教育規劃評估:相對人願意盡其所能培育甲○○,並尊重甲○○ 之就學安排。評估相對人具教育規劃能力。
⒉改定親權之建議及理由:依據相對人之陳述,相對人因何建 志於111年7月過世,相對人希望照顧甲○○,故願意擔任親權 人。評估相對人具監護意願,惟相對人長期未與甲○○有親子 互動,建請審酌是否需由家事服務中心協助監督會面交往, 再行實施第2次訪視調查評估。以上提供相對人方面之評估
,因本案未能訪視甲○○、聲請人及關係人,建請參考對造之 訪視報告、當事人當庭陳述與相關事證,依少年最佳利益裁 定之。
㈣本院囑託家事調查官對兩造、甲○○為相關調查,其提出之報 告內容略以(本院卷二第9頁至第181頁): ⒈甲○○之陳述:
甲○○陳述,在就讀幼兒園中班、大班時,父母離婚,離婚後 相對人就離家出走,也不知道相對人行蹤,之後就與何建志 同住。對於父母離婚之前,與相對人的互動狀況沒有什麼記 憶,只記得國小或幼兒園時,有一次父母爭吵,相對人拿菜 刀想砍何建志,何建志躲到電腦房上鎖,相對人用刀捅木門 及沙發。後於國小二、三年級時,曾斷斷續續與相對人同住 約半年,該期間有時住在相對人五股住家,有時住在相對人 男友林口住家,但男友對伊態度不是很好,有點把伊看成異 類,相對人男友也是離婚有女兒,甲○○曾目睹何建志與相對 人男友在相對人住家1樓空地打架,在此事之後,何建志似 被拘留,伊有在相對人家住幾天(不到1週),後來就再也 沒有去過相對人家,相對人也未曾主動探視或電話聯絡,不 曾到安親班看過伊(五年級下學期就未上安親班),節慶、 生日也都沒有關心,伊國小上下課時間固定,相對人為什麼 不能來關心伊一下,在五年級上學期從安親班走路回家的路 上,曾遇過相對人與何建志在路邊聊天,相對人只跟伊說客 套話,就沒了,在三年級之後到何建志過世之前,與相對人 見面就只有這一次,與相對人的互動有5年是空的,法院有 給相對人探視的時間,但相對人從來沒有來探視,一開始伊 有請何建志跟相對人約來看伊,可是相對人爽約、沒來,而 且有幾次都這樣,伊一開始很期待跟相對人見面,後來希望 變失望、變絕望,就未再提出見面的要求,相對人自己也沒 主動見面,從三年級到六年級和相對人很疏離,就覺得媽媽 可有可無了。家事調查官詢問甲○○「相對人是否曾帶你去觀 音山、兒童新樂園玩?」甲○○說,確實有,在那斷斷續續與 相對人同住的半年期間,但觀音山和有一次的兒童新樂園是 和相對人男友一起去,伊的感受不是很好。在何建志過世後 與相對人互動狀況,甲○○表示,相對人所為讓伊對相對人感 到厭惡,包括報失蹤和辦轉學之事。而週三與相對人吃飯一 事,伊一開始就講不會跟相對人吃飯,相對人傳簡訊說是法 官約定、下次要跟法官商量,感覺威脅的語氣,讓伊不舒服 ,每次相對人都傳簡訊,但伊都沒看到相對人的人,也不認 得相對人的車子,有一次相對人說車子停在校門口,但當天 校門口沒有1台車,感覺伊被騙了,認為相對人應該要主動
,伊本來就沒有要吃飯,是被動的一方。與相對人以手機聯 絡的狀況,未成年人表示,相對人在傳送週三吃飯的簡訊後 ,雙方就沒有再聯絡,直到6月20日伊生日的前一天,才傳 簡訊祝伊生日快樂,一直到現在都沒有任何聯繫,也沒有打 電話給伊,伊沒有要相對人不要傳簡訊或打電話給伊,相對 人真的要傳簡訊,伊能攔相對人嗎?
⒉關於相對人是否有濫用親權情事:
⑴相對人通報未成年人失蹤一事:相對人表示,會通報甲○○失 蹤是因員警說,找不到就報失蹤,在戶政機關通知其何建志 過世後,其至甲○○現住地按門鈴或拍打鐵捲門均無人應門, 也有打室內電話,但無人接聽,第3次前往時,詢問1樓店家 得知有小孩住在裡面,111年8月9日第4次前往時才見到甲○○ ,當時關係人有請甲○○收衣服跟其一起走,但甲○○說「伊不 要,伊要在這裡」,故未將甲○○帶離,當下相對人有提及何 建志的財產需要其處理,因為財產上本來就只有其能處理。 甲○○陳述,去年8月1日伊們在休息把鐵捲門拉下來,相對人 敲門,伊們在休息沒有理會,相對人帶2名警察問1樓房客, 有沒有看到1個小孩,相對人已經知道伊住在這裡還報失蹤 ,8月9日相對人突然帶2名警察前來,一副想直接把伊帶走 的樣子,伊一下樓相對人就對伊情緒勒索,相對人說不管你 們怎麼樣,何建志的財產還是要相對人簽名,如果今天她兒 子死了,最大的受益人是聲請人、關係人,讓伊感覺很不舒 服。
⑵相對人欲辦理甲○○轉學一事:相對人陳述,一開始甲○○伊帶 不回來,才會聲請交付子女及幫甲○○轉學,就是希望甲○○可 以回來,社工雖有說不要有太激烈的行為,但社工說要安排 伊跟甲○○見面,從8月到10月都約不到,伊不放心才去辦轉 學。在辦轉學的前1日有與導師聯絡要跟甲○○見面,但導師 說不太方便,伊才隔日幫甲○○辦轉學,當時是先確定甲○○戶 籍學區(蘆洲)有名額,才到校辦轉出,但當天甲○○說「媽 媽你為什麼沒有尊重我」,在目前學校已有朋友,故轉學一 事相對人會尊重甲○○之意願。有關取走甲○○書包一節,相對 人指出,書包是甲○○給伊的,關係人也有要甲○○跟伊走,伊 才拿書包去車上,甲○○當場沒有要伊還書包,原本甲○○要跟 伊走,晚上7點半聲請人到警局講沒幾句,甲○○就與聲請人 、關係人離開了。甲○○陳述,10月5日相對人到校辦轉學, 「伊真的不知伊要這個媽幹嘛」,後來到派出所,伊那時很 絕望,伊書包放在牆角,伊的腳邊,相對人自己把書包拿走 揹在自己的肩上,伊說「妳要見面可以,能不能等伊第一次 段考考完再說」,相對人說「段考不重要,我們先去玩個幾
天再回來」,之後聲請人到場,問伊想跟相對人或想回中和 ,伊清楚表達想留在中和,聲請人和伊都有請相對人把書包 還伊,但相對人裝作沒聽到,不還伊,伊要跟聲請人離開, 相對人就說要告聲請人強制、略誘,但伊並沒有要跟相對人 離開的意願,如果想跟伊見面,她應該要友善一點,她告強 制、略誘是間接在告伊,間接傷害照顧伊的人。 ⑶相對人重辦甲○○健保卡一事:相對人表示,伊到健保局繳費 時,向承辦人提及甲○○健保卡沒照片一事,承辦人說現在都 要有照片,伊才重辦甲○○的健保卡,原想週三到校跟甲○○見 面時再交給甲○○,但未能順利見面,後於調解時已將健保卡 還給甲○○。相對人表達,伊的理解是甲○○很健康,聲請人卻 曲解為伊對甲○○造成生命的危害。至於會傳「請他們付現金 ,不是說很有錢嗎?」等訊息是因認為聲請人、關係人對伊 不友善,訴狀將伊形容成這樣,他們不跟伊聯絡,卻要甲○○ 發訊息。關係人則述,今年1月19日相對人就已重辦甲○○的 健保卡卻未告知,若相對人真的在意甲○○的健康,應先將健 保卡寄給甲○○,直至今年3月23日帶甲○○就醫才知健保卡不 能使用。聲請人認為,相對人是蓄意重辦健保卡,讓甲○○造 成生活上的不便,雖原健保卡沒有照片,但仍可使用,倘真 要重辦亦應以近期的照片重辦,相對人卻以國小三年級時的 照片重辦,後於今年4月13日調解前,甲○○傳簡訊請相對人 攜帶健保卡,因隔日戶外教學需要使用,但相對人仍未帶健 保卡,最後在法官要求下,相對人才返家將健保卡送至法院 。
⑷甲○○之意願:家調官到校訪談甲○○,甲○○表達自己說的都是 實話,可以將訪談內容公開。關於與相對人見面之想法,甲 ○○表示,去年8月時的想法是要見面可以,但要有社工陪同 ,不過在經歷相對人辦轉學之後,伊就不想和相對人有交流 ,她喜歡做暗暗的事情,讓你自己去發現,如重辦健保卡、 領取伊的普發6,000元及辦理繼承事宜,均未主動告知。過 去不看伊,現在不尊重伊的想法,做事都暗暗的做,她說伊 在這邊被洗腦,但伊是很有想法的人,被洗腦應該很難,伊 已經是獨立個體,不可能讓相對人強制帶走。並述上上次調 解時,相對人說要把普發6,000元還伊,但上次調解時沒有 拿給伊,相對人未曾說過要把伊的錢存起來,雖然相對人是 伊的法定代理人,但可以與伊討論,不應該一意孤行,重辦 伊的健保卡就是在弄伊,伊傳簡訊說,能不能把健保卡給伊 ,她卻說在忙,他們不是很有錢,應該沒有一個父母希望孩 子生病不能看醫生。另有一次在調解時,伊問相對人知不知 道當時把伊帶去男友家,伊心情很不悅,她說她知道,仍把
伊帶去,伊的感受不太好,雖然看伊不順眼的不是相對人, 但她旁觀者的行為也是加害者的行為。甲○○表達,在國中、 高中仍希望以學業為重,伊現在完全不想跟相對人接觸,每 次看到相對人,伊的情緒波動就很大,要見面等高中再說吧 !目前生活狀況,甲○○陳述,過去聲請人及關係人就會帶伊 出去玩,以前何建志出差時,也會住在現居地,對於居住環 境算很熟悉,目前學校及生活上的事情會與聲請人、關係人 商量,他們都可以協助處理,現在是自己步行上下課,返家 會與聲請人、關係人聊天,學費、補習費是聲請人支付,零 用錢是關係人給的,1週500元,用於購買零食,晚餐會回家 吃,假日會跟關係人到外面用餐,認為目前生活穩定,希望 能繼續與聲請人、關係人同住。有關監護人之意願,甲○○表 達,伊就是不想跟相對人住,跟相對人住伊也不會快樂,希 望能由聲請人擔任伊的監護人,並希望相對人可以尊重伊的 意願,讓聲請人擔任監護人。
⒊關於未與甲○○同住之外祖父母是否適合擔任監護人:相對人 表示,其父母已退休,住於蘆洲,兩人均是38年次,無慢性 疾病,健康狀況佳,還可種田,相對人母親持拐杖行走是因 為駝背,持拐杖較穩。甲○○與外祖父母互動狀況,相對人陳 述,與甲○○同住期間,常帶甲○○至外祖父母家中,在甲○○國 小四年級時,還曾帶甲○○去過1、2次,去年1月29日何建志 亦曾帶甲○○至外祖父母家送禮,去年2月之後,甲○○會與外 祖母電話聯絡。甲○○則述,有時候在節慶時,何建志會要其 打電話給外祖母,平常則不會與外祖母聯絡,去年過年有跟 何建志到外祖母家送禮,只有在門外,沒有進去,沒見到外 祖父,外祖母有給其紅包,小學三年級之後,就只跟外祖母 見過這一次面,認為自己與外祖父母的關係疏離,也怕到一 個陌生環境會不適應,不希望由外祖父母擔任其監護人。綜 上,考量甲○○與外祖父母鮮少聯繫,尚未能累積祖孫情感基 礎,甲○○並擔心會不適應外祖父母之環境,故由外祖父母擔 任監護人並非適當。
⒋總結報告綜合調查內容,相對人雖言與何建志離婚後,仍與 甲○○同住至國小三年級,之後亦曾至安親班探視甲○○,惟據 甲○○陳述,父母離婚後,僅斷斷續續與相對人同住約半年時 間,在國小三年級之後,相對人不曾主動聯繫關心,也未曾 至安親班探視,與相對人情感疏離,故就相對人與甲○○陳述 可知,相對人過去不曾依法院裁定方式探視甲○○,疏於維繫 與甲○○間之情感。又於何建志過世後,相對人自111年10月3 0日開始得以手機逕與甲○○聯繫,然相對人並未積極與甲○○ 聯絡或關心甲○○,僅藉由法院調解機會與甲○○對話,於交付
子女案件調解之後,就與甲○○無任何聯繫,難認相對人有維 繫親子關係之積極作為。再就相對人是否有濫用親權之情事 ,按111年8月9日相對人至甲○○住處時,甲○○已明確表達不 願與相對人離開,相對人卻於同年10月5日到校辦理轉學, 欲帶走甲○○,未能考量甲○○意願及就學適應。再者,相對人 重辦甲○○之健保卡,卻未主動告知,甚於甲○○傳簡訊表達需 要使用健保卡,請相對人趕快把健保卡寄給甲○○時,相對人 卻回應「請他們付現金 不是說很有錢嗎?」等語,顯未重 視甲○○就醫需求,相對人所為已有濫用親權之情。另就相對 人領取甲○○普發6,000元乙節,相對人並未將該筆款項另存 入甲○○帳戶,僅表達甲○○存款扣除辦理繼承相關支出,尚有 賸餘,以相對人提供之甲○○存摺勾稽相關金流,相對人並無 不當使用甲○○的財產,然相對人請領何建志相關給付、辦理 繼承事宜均與甲○○權益密切相關,卻未主動告知甲○○,所為 難認適當。綜合上述,過去相對人疏於維繫與甲○○間之情感 ,在何建志過世之後,相對人亦無維繫親子關係之積極作為 ,反以轉學手段,欲將甲○○帶離,未能考量甲○○意願及就學 適應,並於重辦甲○○健保卡後,未能重視甲○○就醫需求,除 有濫用親權之情形外,更加深甲○○對相對人之排斥,致現階 段甲○○與相對人已無共同生活之可能,爰建議相對人對甲○○ 之親權應予以停止。再就監護人選定,考量甲○○與外祖父母 鮮少聯繫,尚未能累積祖孫情感基礎,甲○○並擔心會不適應 外祖父母之環境,故不宜由外祖父母擔任監護人。而聲請人 自何建志過世後,持續照顧甲○○迄今,熟悉甲○○在校表現及 生活狀況,亦能詳細紀錄甲○○財產收支情形,保障甲○○財產 上之權益,目前甲○○生活穩定、在校適應情形良好,甲○○並 表達希望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之意願,爰建議由聲請人擔任 監護人較為適宜。
㈤本院參酌上開調查報告、相關事證及兩造與甲○○之意見(詳 參限閱卷),以下分就上揭數事件詳述之:
⒈關於甲○○、相對人久未聯繫部分:
兩造雖就甲○○、相對人未曾再同住之時間點各執一詞,然其 等均稱甲○○國小三年級後就不曾與相對人同住過,甲○○陳稱 其國小三年級後「與相對人的互動有5年是空的,伊一開始 很期待跟相對人見面(指會面交往),後來希望變失望、變絕 望,就未再提出見面的要求,相對人自己也沒主動見面,覺 得媽媽可有可無了」,對國小、國中時期的甲○○而言,要經 歷這5年的空白,經歷從期待到失望、到絕望的過程,要梳 理自己的情緒後再一次次向社工、家事調查官、法官表達這 段過程及心境,有多麼受傷及遺憾,更何況這樣的受傷及遺
憾,不僅在現在真實存在,更可能持續至甲○○成年之後。未 成年子女自出生至成年間18年之光陰,相對人缺席至少5年 ,5年的時光足使甲○○從國小三年級長大到國中二年級(本件 第一審終結時甲○○已經準備要上高一),相對人都不曾付出 時間、心思了解、陪伴甲○○,了解甲○○愛吃什麼菜、今天在 學校過得好不好、跟哪些同學感情好、星期幾要補習哪些科 目、這次期考考得好不好,相對人既已逾5年時間未花時間 、心力陪伴甲○○,又如何能期待相對人有能力擔負起保護、 教養、行使親權之重大責任?再者,相對人一再辯以是何建 志、聲請人、關係人阻撓伊與甲○○相處,關於何建志部分, 相對人雖提出其與何建志之對話紀錄為憑(本院卷二第503頁 至第510頁),然觀諸此對話紀錄均係105年至106年5月間, 而本院於106年7月20日以106年度家親聲字第62號酌定甲○○ 、相對人會面交往方式(本院卷二第543頁至第559頁),相對 人大可依此裁定進行會面交往,相對人卻捨此不為。關於聲 請人、關係人部分,觀諸家事調查報告(本院卷二第17頁), 相對人於111年8月9日至甲○○住處時,關係人有請甲○○收衣 服與相對人一起走,顯與相對人辯解相悖,且相對人始終未 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聲請人、關係人曾阻撓相對人與甲○○會面 交往,本院自難逕信其辯解屬實。再觀諸相對人提供家事調 查官其與甲○○近期簡訊紀錄(本院卷二第129頁至第134頁), 相對人將甲○○之手機號碼在其手機內設定為「宥丞」,並6 次以「宥丞」、「丞丞」稱呼甲○○,本院無法理解為何相對 人會把自己兒子的名字寫錯,且在相對人提供給家事調查官 之擷圖當中,不曾寫對過甲○○之名字,而姓名為人格權之一 部分,並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,父母為新生兒取名時, 也多將對子女之期待、祝福化為子女之名字,將他人名字寫 對係對他人之基本尊重,相對人代理人當庭所辯「相對人手 機自動選字沒有去改字」與常情悖離甚遠,顯非可採,相對 人於本件調查時一再稱其關心甲○○,然依照客觀證據以觀, 無從證明相對人主張屬實。
⒉關於相對人於離婚後未付扶養費部分:
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支付甲○○之扶養費,相對人代理人稱兩 造未約定扶養費給付方式(本院卷一第272頁),嗣又改稱依 兩造離婚協議書約定,相對人本就不需負擔甲○○成年前之扶 養義務,相對人則稱甲○○與何建志同住後扶養費都是何建志 負擔,甲○○健保係伊負擔,伊要買東西,何建志會說不需要 ,何建志過世後,除健保費外未負擔甲○○扶養費等語(本院 卷一第272頁、第277頁)。勾稽兩造陳述,堪認相對人未與 甲○○同住後,至多僅負擔健保費,未曾支付甲○○其餘大部分
扶養費。相對人雖辯以「何建志說相對人不需支付扶養費」 ,然依兩造離婚協議書係記載「相對人放棄監護權,甲○○成 年前所有權利行使與義務負擔均不用」,是否能逕行解為「 相對人不需負擔甲○○之扶養費」仍屬有疑,更何況父母無權 利為子女拋棄受扶養之權利,再退步言,何建志於111年7月 25日已經死亡,為何相對人自何建志死亡時起仍未負擔甲○○ 之扶養費?甲○○有食衣住行育樂等各式各樣需求,相對人卻 常年至多只負擔甲○○之健保費,更在何建志過世後不曾支付 扶養費予實際上照顧甲○○之人,未盡其身為母親理應負擔之 扶養甲○○之經濟上義務,情節重大。
⒊關於相對人知悉何建志過世後至甲○○現住處找尋甲○○部分: 兩造均不爭執甲○○本與何建志同住,何建志於111年7月25日 死亡,甲○○住在聲請人、關係人家,相對人於111年8月9日 至聲請人住處尋找甲○○,甚至報警,並在警察前向甲○○稱: 「上法院你也必須跟我走,我不管你要不要,他(指甲○○)已 經被洗腦了,而且他們兩個(應係指聲請人、關係人)利害關 係人,如果財產我兒子死了就是他們兩個了,如果我兒子死 了,社工有辦法做決定嗎?你(指甲○○)今天如果沒有財產 ,我跟你講啦,你早就被甩開了,今天就算怎麼樣何建志的 財產還是必須我簽名,我是監護人,你的爸爸財產,你的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