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勞訴字第138號
原 告 張永念
被 告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
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
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
月12日所為之判決,補充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十二日所為判決主文應補充第二項: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」。
事 實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,裁判有脫漏者,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,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6月12日宣示判決在案,而本件為原告部分勝訴判決, 本院前揭判決就主文部分漏未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諭知, 顯屬脫漏,爰依首開規定,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姿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雅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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